自2018年6月1日起,鋁錠生產企業已啟動實施新版GB/T 1196-2017《重熔用鋁錠》國家標準,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原有GB/T 1196-2008《重熔用鋁錠》國家標準廢止。
新版GB/T 1196-2017《重熔用鋁錠》國家標準全文:
新版《重熔用鋁錠》國家標準GB/T 1196-2017與舊版標準GB/T 1196-2008主要差異如下:
1.原鋁液的有關要求
下游企業為減少鋁錠二次重熔造成的能耗及能源浪費和降低生產成本,紛紛在電解鋁廠附近建立鑄造車間,直接購買原鋁液進行生產。據統計,原鋁液供應比例超過總產量的一半,按目前發展趨勢,原鋁液供應仍呈上升趨勢。為適應市場需求,本次修訂中增加了原鋁液的有關技術內容:范圍中指出原鋁液可參照本標準及YS/T 1004《熔融態鋁及鋁合金》的規定進行;化學成分分析按GB/T 20975或GB/T 7999的規定進行;應檢斤計重;應由供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訂貨單(或合同)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原鋁液的溫度、夾渣等要求可參照YS/T 1004的規定;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為單個鋁液包;原鋁液的檢查和驗收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原鋁液化學成分仲裁取樣和制樣參照YS/T 1004的規定進行。
2.牌號和化學成分說明
GB/T 1196-2008中鋁錠按化學成分分為8個牌號,分別為Al 99.90、Al 99.85、Al 99.70、Al 99.60、Al99.50、Al 99.00、Al 99.7E、Al 99.6E。GB/T 1196一直被視為普通鋁錠的標準。在我國,同時還存在YS/T 665《重熔用精鋁錠》和YS/T 275《高純鋁》標準。普通鋁錠作為一種資源性產品,國家不鼓勵出口;而對于精鋁錠和高純鋁,由于是高附加值產品,國家鼓勵出口,制定了出口退稅政策。但牌號Al 99.90本身作為精鋁,一直留在GB/T 1196中未做變動。本次修訂將牌號Al 99.90刪除,將其納入到YS/T665標準中。另外,為適應市場需求,本次修訂增加了牌號Al 99.80。因此,GB/T 1196-2017中鋁錠按化學成分分為Al 99.85、Al 99.80、Al 99.70、Al 99.60、Al99.50、Al 99.00、Al 99.7E、Al 99.6E共8個牌號。舊版標準化學成分表的腳注a規定:“若鋁錠中雜質Zn含量不小于0.010%時,供方應將其作為常規分析元素,并納入雜質總和;若鋁錠中雜質Zn含量小于0.010%時,供方可不作常規分析,但應監控其含量”。新版標準化學成分表中刪除了此條款,也就是在新版標準中將Zn納入了常規分析元素。
3.鋁含量的計算
在GB/T 1196中,鋁錠的雜質元素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化學成分表中有明確元素符號的雜質如:Si、Fe、Cu、Ga、Mg、Zn、Mn;第二類為化學成分表中未明確元素符號的雜質即其他雜質;第三類為化學成分表的腳注中規定的雜質元素。所有含量均為質量分數。新版標準化學成分表的腳注a中規定“鋁含量為100%與表中所列有數值要求的雜質元素含量實測值及等于或大于0.010%的其他雜質總和的差值,求和前數值修約至與表中所列極限數位一致,求和后將數值修約至0.0X%再與100%求差”。對于牌號Al 99.85、Al 99.80、Al 99.70、Al 99.60、Al 99.50、Al 99.00而言,需要將Si、Fe、Cu、Ga、Mg、Zn六種雜質元素的實測值(無論其數值大?。┬藜s至“與表中所列極限數位一致”,即牌號Al99.85、Al99.80中Si、Fe、Mg、Ga、Zn應修約至0.0X%,Cu應修約至0.00X%;其余牌號Si、Fe、Cu、Mg、Ga、Zn應修約至0.0X%。同時,應當將元素含量實測值不小于0.010%的其他雜質元素按表中數值要求修約至“與表中所列極限數位一致”,即Al 99.85、Al 99.80應修約至0.00X%;Al 99.70、Al 99.60、Al 99.50、Al 99.00應修約至0.0X%。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六種雜質元素(Si、Fe、Cu、Ga、Mg、Zn)之外的“其他雜質元素”,修約至“與表中所列極限數位一致”后先與表中數值要求進行比較,符合要求的再求和并修約至0.0X%,此數值再與表中要求的六種雜質元素(Si、Fe、Cu、Ga、Mg、Zn)求和,并修約至0.0X%后再與100%求差。應當清楚以上每項均為獨立要求,每項均符合才可繼續進行下一項修約比較。對于牌號Al 99.7E、Al 99.6E,需要將Si、Fe、Cu、Mg、Zn、Mn等六種雜質元素和其他雜質元素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比較。需要說明的是,“其他每種”雜質元素是需方按照化學成分表中的注1“對于表中未規定的其他雜質元素含量,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需雙方另行協商”的要求由供需雙方另行商定的。若無商定,則無需檢測。
4.錠重規格的變化
在原來“15 kg±2 kg、20 kg±2 kg”錠重規格基礎上,新版標準增加了“25 kg±2 kg”錠重規格,以更好地滿足市場不同需求。
5.包裝的變化
新版標準中取消了鋁錠打捆形式采用“井”字形或其他形式的規定,僅對打捆材料進行了規定,要求打捆材料“可采用鋼帶、高強度塑料包裝帶或其他材料,但應保證鋁錠不散捆”,同時“打捆用鋼帶應防銹”,并對15 kg±2 kg、20 kg±2 kg、25 kg±2 kg鋁錠打捆用鋼帶的厚度、寬度、抗拉強度,伸長率分別進行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舊版標準要求打捆用鋼帶的“其他要求應符合YB/T 025《包裝用鋼帶》的有關規定”,而新版標準要求打捆用鋼帶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T 25820《包裝用鋼帶》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