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將原增值稅稅率16%調整為13%、10%調整為9%;同時對出口貨物勞務及跨境應稅服務的退稅率進行調整,原16%的退稅率調整為13%,原增值稅稅率為10%且退稅率為10%的退稅率調整為9%;其它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的貨物勞務及跨境應稅服務的退稅率(原增值稅稅率為16%但退稅率為13%、10%、6%;或增值稅稅率為10%,但退稅率為6%),繼續按原退稅率執行。
同時,文件設置了退稅率調整的過渡期,即以2019年6月30日為截止時點進行過渡。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文所涉貨物勞務,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政策調整對鋁材出口的影響
針對本次稅率調整對鋁材出口的影響,進行如下梳理:
1、稅率調整及時間節點
根據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可將鋁材產品(7603-7608章)分為兩類,其一是全額退稅產品(增值稅率16%,出口退稅率16%),有鋁箔一類商品;其二是部分退稅產品(增值稅率16%,出口退稅率13%),有鋁板帶、部分鋁擠壓兩大類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之后,部分擠壓材、板帶、鋁箔的出口退稅率都調整為13%,全部為全額退稅。
本次稅率調整分為兩個時間節點:4月1日為增值稅率調整節點,而6月30日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節點。
2、影響分析
由于出口退稅率調整幅度不同,對各類鋁材產品出口產生的影響也不盡相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分析:
首先,對于調整前全額退稅產品(鋁箔屬此范疇),可根據購進原料時間分為兩種情形:①4月1日前購進原料,采購原料的增值稅率為16%,若6月30日前報關出口鋁材,則出口退稅率仍為16%,享全額退稅;若6月30日后報關出口鋁材,則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只獲取部分退稅,有3個百分點不予退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鋁材出口企業將會努力在6月30日之前出口,而4月1日至6月30日近三個月時間,則是政策為此類商品出口留出的緩沖期。②4月1日及之后購進原料,采購原料的增值稅調整為13%,無論6月30日前還是之后報關出口鋁材,出口退稅率都為調整后的13%,均享全額退稅。
其次,對于調整前部分退稅產品(鋁板帶、部分擠壓材屬此范疇),也存在兩種情形:①4月1日前購進原料,采購原料的增值稅率為16%,無論6月30日前還是之后報關出口鋁材,出口退稅率均為13%,都為部分退稅,有3個百分點不予退稅。②4月1日及之后購進原料,采購原料的增值稅調整為13%,無論6月30日前還是之后報關出口鋁材,出口退稅率都為13%,雖出口退稅率均為13%,但卻由6月30日前出口的部分退稅轉變為6月30日之后出口的全額退稅,出口成本有所下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出口企業會盡量選擇在4月1日之后購買原料,以獲得全額退稅。
綜上,從長期來看,政策調整后三大類鋁材(鋁板帶、鋁箔、部分擠壓材)都將享有全額退稅,即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使其國際競爭力有所增強。而短期的影響是,企業需根據具體情況在增值稅調整節點(4月1日)和出口退稅調整節點(6月30日)兩個時間點之間協調進料和出口的節奏,以最大限度獲取出口退稅。
資訊來源:安泰科